8.1.1 ●买方和卖方应共同商定7.1.1.1~8.1.1.4涵盖的内容。
8.1.1.1 如果已经规定了工厂检查和试验,买方和卖方应协调好制造加工中的停工待检点和检查人员的到访。
8.1.1.2 预定的试验日期至少应提前30天通知买方,实际的试验日期应经过协商确定。除非另有规定,卖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买方参加见证检查或试验,或观察检查或试验。
::: warning
注1:对于较小的泵,安装和试验的时间短,只需要提前5天通知,可以在初次试验之后,见证试验之前,将泵从试验台上拆下。
注2:所有见证检查和见证试验都是停工待检点。对于观察试验,买方可以考虑在工厂内停留的时间要比见证试验的时间更长一些。
:::
8.1.1.3 ●如果有规定,见证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应需要一个初步试验成功的书面通知。卖方和买方应商定是否保留设备的试验装置状态,或者在初步试验之后,见证试验之前将设备从的试验台上拆卸下来。
8.1.1.4 为了了解设备在试验期间遇到的任何问题,很多买方不想在见证试验之前做初步试验。如果是这种情况,买方应向卖方做出明确地说明。
8.1.2 卖方应将买方的检查要求和试验要求告知分供方。
8.1.3 在买方预先通知卖方之后,买方代表应获准进入该设备正在制造加工、试验或检查的所有卖方的工厂或分供方的工厂。双方应商定到访人员的级别。
8.1.4 卖方应提供用于规定检查和试验的设备、材料及公用工程。
8.1.5 ●如果有规定,在发货之前,买方代表、卖方代表、或双方代表应根据“检查员的检查清单”(例如附录E提供的“检查员的检查清单”)所列项目标明其合规性,并草签、注明日期,将填写齐全的检查清单提交给买方。
8.1.6 买方代表应获得卖方的质量程序文件用于审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