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.1.1 除非另有规定,买方代表应有权进入所有销售商和分销商的生产、试验或检验的工厂。
10.1.2 卖方应通知分制造商关于卖方的检验和试验要求。
10.1.3 卖方根据买方指定的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之前,宜提前通知买方。
10.1.4 买方应说明其对检验和试验的参与程度。除非另有规定,对一切‘“观察”和“目击”试验,卖方应提前至少5 工作日通知买方。
10.1.5 除非另有规定,买方代表应有权查看制造厂的质量控制计划。
10.1.6 卖方提供检验和试验的设备。
10.1.7 如有要求,买方、卖方或双方应该核实是否遵照本标准执行,并填写检验清单,并注明日期。检验清单的样式见附录H。